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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的种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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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的种类?

火灾隐患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截止到目前,火灾隐患尚无统一的定义,存在分分歧的主要观点有:

  (1)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祸患),其中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不良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不安全因素。

  (3)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化学爆炸(或爆炸燃烧)的不安全因素,其中能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不良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4)《防火手册》和《消防管理手册》对火灾隐患的定义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其它社会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这种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又将是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上述观点虽有共同之处,但各自侧重有所不同。笔者通过归纳和分析认为,火灾隐患的定义应针对其应用范围有所区别。在广泛的消防安全领域,火灾隐患可定义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根据火灾危险源理论推导得出,它体现了火灾危险源定义和分类的全部要素,具有普遍意义,可称其为广义的火灾隐患。而针对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构)筑物或可燃物资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可称其为狭义的火灾隐患。定义中建(构)筑物包括其本身和内容物—物资、人员、;可燃物资主要指储存设施及堆场中的可燃物资。

  从火危险源和火灾隐患辨析的角度看,狭义的火灾隐患具有进一步展开论述的实际价值,故以下所称火灾隐患均指狭义的火灾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包括?

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十五条认定办法是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办法适用于冶、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贸行业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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