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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起身老太受伤 狗主被判负全责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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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因为过错侵犯他人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泰迪造成他人损害,泰迪的主任或泰迪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除非损害是由老太太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泰迪因为吠叫或追赶惊吓老太太,泰迪的主任承担责任是没有争议的。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泰迪如没有追赶、吠叫,只是因为老太太看见泰迪产生恐惧心理,在惊慌中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损害,泰迪的主人或管理人对老太太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就是泰迪的出现与老太太的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泰迪的主人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要件有三,一是饲养动物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二是受害人有受害的事实;三是该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显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中,必须是致害动物直接与受害人接触进而攻击受害人导致受害人损害。而这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由于动物的无理智可言,在公众场合的出现,本身就具有可能会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动物致人损害,不论饲养该动物是自主加害还是因外界刺激加害,也不论该饲养动物是在积极的状态中还是在消极的状态中加害,只要是基于饲养动物的危险性而造成的加害行为,都要由动物的饲养人(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即便泰迪没有追赶、吠叫、接触老太太,但泰迪在未被栓养并被放置在公共场所中,其潜在的危险性必然可能造成给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一定的危害。泰迪的主人以泰迪没有追赶、接触老太太,对老太太因自己恐惧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是不能成立。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属于过错责任。泰迪的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太太,因为她能够清晰的辨别危险的程度和状态,并据此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取相应的行动,但出于自身的惊恐导致摔倒受伤,老太太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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